1、取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.2.4(1)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1项评分条件,即取消“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,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,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”的评分内容。2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须知前附表2.2.4(2)技术部分评分标准现变更为总分17分,具体评分细则详见澄清招标文件。注:相应内容作相应调整,请各投标人下载最新的澄清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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